2007年6月18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新知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律师“风险代理费”被法律认可
李鸿光 徐亢美

  据新华社  律师能否以“风险代理”的名义收取服务费,曾引来颇多争议。去年12月,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,其中明确了风险代理的收费形式。近日,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“沪上首起追讨风险代理费案”的一审判决,从法律上认可了律师“风险代理费”的合法性。
  追讨风险代理费案的原告是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。2006年1月5日,该所与一家公司订立律师代理诉讼合同,由该所指派律师代理该公司处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。双方约定先交纳基本律师代理费2万元,在案件结束后再按照约定交纳一定比例的风险代理费。同年9月2日,该公司向该所出具了一份终止委托函,表示:因案件复杂法院一时难以下判,考虑将以其他途径解决,不再委托律师担任该案件的诉讼代理。该律师事务所则函复: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诉讼代理义务,不能终止委托。由于对方不肯支付当初约定的律师风险代理费,绍刚律师事务所提起了诉讼。法院认为:原、被告间签订的代理合同于法不悖,是收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应予认定。